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90页(232字)
中国对外核能合作仅限于和平目的。
中国于1984年参加国际原子能机构,被选为理事国。中国至1987年底,已与南、罗、巴西、阿根廷、比、英、美、日、德、巴基斯坦、瑞士等国签订了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并与法、意、加等签订合作议定书。1989年中国又与巴西签订了1989-1991年核能合作具体安排;与智利合作进行铀矿地质与采矿、铀的提取与冶炼以及核燃料元件辐照等项目。1989年中国又与巴基斯坦合作共建30万瓩的核电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