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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泰友好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05页(335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和暹罗(即泰国)王国政府以平等和互相尊重主权为基础签订的友好条约。1946年1月23日,中华民国驻伊朗大使李铁铮和泰国国务总理兼外交部长蒙纳洽王赛尼卜拉摩在暹罗首都曼谷签订。全文10条。主要内容为:两国将互派正式外交代表,互设领事馆,代表和领事等官员均按国际公法和通例享受一切待遇和权利;两国人民有到彼此领土内游历、居住和从事正当经营的权利,并得到所在国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并互为最惠国待遇;旅居者在所在国法律许可的前提下,有设立学校、集会、结社、出版、祀典、信仰的自由;两国间其他关系,均以国际公法原则为基础;两国将于该条约签订的近期内另行签订通商航海条约。该条约于1946年3月28日在重庆交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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