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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协定关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42页(470字)

帝国主义国家通过缔约强迫殖民地、半殖民地及其他弱小国家在进出口贸易中订立有利于殖民者的片面低税率关税制度。缔约国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是平等的,一方有权利而无义务,另一方则有义务而无权利。1842年(道光二十二年)中英订立的《南京条约》第十款规定:“英国商民居住通商之广州等5处,交纳进口、出口货税和饷费,均宜秉公议定则例”,为列强在华片面协定关税之始。在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中,具体规定了109种进出口货物的低税率,绝大部分较之鸦片战争前降低了50%左右,有的甚至降低了90%。这种低税率就成为后80年协定税则的基础。1858年(咸丰八年),中英《通商章程善后条约·海关税则》对原订税则进行了修订:对一般进出口货物仅按“值百抽五”征收,且规定凡进口货物运销中国内地或中国土货运销国外,在纳完百分之2.5的子口税后,免征一切内地税和厘金,“一次纳税,概不重征”。从而把这种关税特权扩大到内地税。片面协定关税不仅侵犯了中国主权,而且长期起着保护洋商洋货、排斥华商华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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