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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与各国建交的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39页(1048字)

根据毛泽东建国前夕对外交工作的三大决策,中国与外国建交问题,分两类不同情况进行:第一类是社会主义国家,只要它们宣布承认新中国,中国立即与其建交。

1949年10月2日,苏联宣布决定与新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并互派大使,同时宣布与国民党政府断绝外交关系,10月3日中国政府表示欢迎,并立即完成建交与互派大使工作。继苏联之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宣布承认新中国,外交关系也迅速建立;南斯拉夫也在新中国成立后立即宣布承认新中国,但因受当时国际共运的影响,直至1955年才建交。第二类是民族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因其中绝大多数与国民党集团仍然有着不同程度的牵连,有的甚至企图制造“两个中国”,因此中国一般均采取“先谈判后建交”原则,即这些国家虽然表示承认新中国,但中国却要根据各国不同情况,用不同方式来处理是否建交与如何建交问题,一般均须经过谈判的过程。

谈判的内容,主要是要求对方明确以下3个问题:(1)是否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2)是否在联合国支持中国恢复自己的席位?(3)是否将各该国管辖地区内属于中国的财产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这类国家中最先承认新中国的是缅甸和印度,另外还有巴基斯坦、丹麦、瑞典、瑞士等,这些国家均经过谈判,比较顺利地与中国建交。其次,挪威等国较早宣布承认新中国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也表示新中国有权处置在挪威的一切中国财产,但在安理会中讨论对不承认蒋介石集团代表权问题时投了弃权票,中国则待其改变在联合国的态度后,拖至1954年才完成建交工作。

英国、荷兰两国,也较早宣布承认新中国,愿与新中国建交,但在谈判中,两国对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与中国在两国的财产问题不愿明确表态,而两国与美国的立场又有区别,因此拖至1954年,中国始同意与之半建交,即互换代办,负责继续谈判建交与处理两国间的侨务与贸易等工作。解放军解放南京后,美国驻国民党政府的大使司徒雷登也与当时南京军管会主持外事的黄华进行过多次接触,表示愿意“帮助”中国搞工业化,但因不愿表示断绝与国民党集团的关系,新中国成立后,又宣布继续承认国民党政府,因此中美建交就无从谈起。

也有不经谈判而建交的国家,如印度尼西亚,因是从荷兰殖民统治下独立出来的国家,原与国民党集团无所瓜葛,芬兰原与蒋介石政府亦无外交关系,均未经谈判建交。

新中国成立初期,与外国建交问题所采取的态度,反映了新中国高度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特色。参见“毛泽东在建国前夕对外交工作的三大决策”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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