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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57页(350字)

中英双方在谈判中国收回香港主权时,中方提出起草香港基本法的提议,经英方同意已写入中英联合声明。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作出决议,成立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的一个工作机构,具体负责香港基本法的起草工作。起草委员会在起草过程中广泛征求香港和内地各界人士的意见。

香港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完全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但是为了达到1997年香港平稳过渡的目的,对于英方通过适当渠道提出的建议,也认真听取。

起草委员会在4年中召开过9次全体会议,终于在1990年2月16日通过草案。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有关附件,至此起草委员会的历史任务胜利完成并宣告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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