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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台湾关系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59页(348字)

美国国会于1979年3月29日通过的侵犯中国主权、干涉中国内政的立法。

全文共18条,自1979年1月1日起,即中美建交之日起“生效”。该约规定,美国将继续向台湾出售武器,并把台湾作为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对待。

它公然宣称:“任何试图以和平手段以外之方式,包括经济抵制或禁运方式决定台湾之未来,将被认为是一种对西太平洋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因而为美国所严重关切。”为此,美国将向台湾提供“防御武器”,“使台湾维持足够之自卫能力”。该约不顾美国在中美建交联合公报中表明的承认“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立场,竟声称:“凡美国法律提及或涉及外国、外国民族、外国国家、外国政府或类似实体时该名词及该法律均应适用于台湾。”该约还规定成立“美国在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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