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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会议藏印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67页(622字)

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第一个关于侵犯西藏的不平等条约。

英国在19世纪70年代以前,曾多次派人潜入西藏收集情报,提出“通商”要求。中英“烟台条约”签订后,英国又以探路为名,一再派员潜入西藏,受到西藏人民与一部分清政府官员的抵制。

1888年(光绪十四年),英对西藏发动武装进攻,西藏军民英勇抵抗,多次打退英军,后因敌我力量悬殊,隆吐山、亚东等要塞相继失守。清政府令驻藏大臣升泰求和,并派英国侵华分子赫政为其谈判助手,于1890年3月17日与英国印度总督兰斯顿在加尔各答签订此约。共8款。主要内容为:第一、二款规定“哲孟雄(今锡金)由英国一国保护督理”,并划定藏、哲边界,西藏隆吐山、热纳、咱利一带划归哲孟雄,为英国占领;第四、五、六、七款规定,关于藏印之间通商、游牧、官员交往等问题,以后再议。

1893年12月5日,清政府又派参将何长荣与英国政务司保尔在大吉岭签订《藏印续约》作为《中英会议藏印条约》的附加条款。其中主款9款,续款3款。

主款之第一款规定:开放亚东为商埠,由印度“随意派员寓亚东,‘查看’英商贸易事宜”;第四款规定,“由印度进藏,或由藏进印度”,货物概免进出口税5年;第六款规定,中藏商民与英国商民“有争议之事”,“各按本国条例办理”;第七款规定,亚东开埠1年后,藏人仍在哲孟雄游牧者,应按英国章程办理。“续款”规定了一些中英交涉手续。

哲孟雄原属中国进贡国,自此以后成为英国“保护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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