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口日本专用租界条款》
书籍:中外关系史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80页(440字)
日本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4月22日,日本驻华公使矢野文雄奉命向清政府正式要求不将福建割让或租给其他国家,把福建视为日本的“势力范围”,清政府予以同意。1899年日本一面擅派工程人员到闽、浙、赣等省查勘,企图包揽有关各省铁路建筑。
同时又于4月28日强迫清政府在福州签订本约。共12款,另附《另约章程》5款。
主要内容为:第一、二款规定,“自福州口岸天主堂码头起至尾墩村东方为止,前部面沿闽江,后部包田地一带”,列为日本专用租界。界内行政、警察与交通等权,皆由日本管理。第三款规定,租期30年,可以续租。第七款规定,“倘有不安分华民,不得私在界内住家,开设店铺、行栈,违者分别惩办”。
第十一款规定,不准华民再向外国官民以地抵押或行租让。第十二款规定,所有外国租界及将来设有开拓之外国租界,“如别有优待之处,日本租界亦当一体均沾”。
“另约章程”中规定,日本租界内港口、中墩两村房屋出卖时,只许卖给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