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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92页(364字)

又称《滇粤陆路通商章程》或《天津协定》。

此约系根据《中法越南条款》第六条之规定而订。由清政府全权代表李鸿章与法国驻华公使戈可当于1886年(光绪十二年)4月25日在天津签订。共19款。主要内容有:第六款规定“凡各项洋货进云南、广西两处边关者”,“按照中国通商海关税则五分之一收纳正税”,“如税则未载,即按估价值百抽五征收正税”;第七款,“凡各项土货运出云南、广西某两处通商处所”,“照中国通商海关税则减三分之一征出口正税”,“如税则未载,则按估价值百抽五征收正税”。

其余各款均在通商、税收等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此约虽已给法国进出口货物以减税特权,但法政府仍不满足,拒绝批准,并诱胁清政府于1887年6月在北京再订《续议商务专条》。

两约直至1896年8月7日才完成交换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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