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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阿富汗友好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04页(235字)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建立外交关系缔结的友好条约。

1944年3月2日,中华民国驻土耳其公使邹尚友和阿富汗驻土耳其大使费士穆哈麦德汗在土耳其首都安卡拉签订。全文5条。

主要内容为:两国以国际公法为原则建立两国间外交关系,两国人民永久和好;两国将互设领事馆,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均按国际公法和通例享受待遇;两国间商务及两国人民在彼此领土内旅居经商等问题,将另行签订条约。

该条约于1944年9月30日在安卡拉交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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