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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会议专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07页(422字)

清政府与葡萄牙订立的关于征收澳门运往中国鸦片厘税的条约。

清政府为了解决财政税收和鸦片在澳门的走私问题,于1887年(光绪十三年)12月1日与葡萄牙签订了“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此约第四款载明:彼此须立专约,议定葡萄牙协助中国在澳门征收鸦片税的事项。

同一天,清管理总理衙门多罗庆郡王奕劻、总理衙门大臣孙毓汶与葡萄牙全权大臣罗纱在北京议定《中葡会议专约》。

共3款。主要内容为:(1)葡萄牙应允颁行律例1条,饬令澳门鸦片生意遵守所立之规则。规定:葡派1名官员在澳门任督理,查缉出口、入口之鸦片;所有澳门经营鸦片的商人应有官方发给的登记簿,将卖出箱数、卖与何人、运往何处、库存籍额均据实登记在簿里;除澳门鸦片商人及领牌照售卖零星鸦片之人外,任何人不准收存不足1箱之生鸦片;嗣可订立与香港相同鸦片章程。

(2)澳门往中国各海口之鸦片必须到督理衙门领取准照,并由该衙门官员将转运出口之准照转致拱北关税务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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