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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尼友好关系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15页(355字)

全名为《中尼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

1956年9月20日中尼两国在加德满都签订,有效期10年。协定指出,两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善邻友好关系,双方重申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并在这个基础上发展中国西藏地方与尼泊尔人民之间的传统友谊。

1966年5月2日两国政府又在北京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关于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交通和其他有关问题的协定》。

协定中指出,双方一致同意在1956年协定的基础上缔结这一协定,并重申五项原则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

协定有效期10年。1976年4月30日,两国在加德满都举行换文仪式,规定本协定从1976年5月2日起延长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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