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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17页(453字)

中苏两国全权代表于1950年2月14日在莫斯科签订,同年4月11日起生效,有效期30年,如果在期满前一年缔约一方未提出要废除时,将延长5年,并依此顺延。

全文共6条,主要内容是:(1)缔约国任何一方一旦受到旧本或日本同盟的国家之侵袭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国另一方应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2)双方将参加所有以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的的国际活动;(3)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任何同盟,并不参加反对对方的任何集团及任何行动或措施;(4)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并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等。条约于1980年4月11日期满。

鉴于国际形势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条约早已名存实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79年4月3日举行的第七次会议上通过决议,决定条约期满后不予延长,同日,黄华外长会见苏联驻华大使,将此决定通知了苏联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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