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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阿(拉伯也门共和国)友好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20页(238字)

1964年6月9日在北京签订,自即日起生效。

共4条,主要内容是:(1)双方保持和发展两国间的现存的和平友好关系;(2)双方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两国关系的指导原则,双方将采取和平协商的办法解决两国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问题;(3)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和友好合作的精神,发展两国之间的经济和文化关系;(4)本条约生效后,于1958年1月12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王国友好条约》即行失效。两个也门共和国统一后,本条约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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