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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224页(468字)

1961年7月10日至15日,朝鲜首相金日成率领党政代表团访问中国,中朝友好合作互助条约于7月11日在北京签订,同年9月10日起生效。共7条,主要内容是:(1)双方根据列主义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兄弟般的友好合作互助关系,继续为维护亚洲和世界和平和各国人民的安全而尽一切努力;(2)双方共同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任何国家对任何一方的侵略,一旦缔约的一方受到任何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联合的武装进攻,因而处于战争状态时,缔约另一方应立即尽其全力给予军事及其他援助;(3)双方均不缔结反对对方的同盟,不参加反对对方的集团、行动或措施;(4)双方将继续对两国共同利益有关的一切重大国际问题进行协商;(5)双方将继续本着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和友好合作精神,在两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和技术援助;巩固和发展两国的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6)双方认为,朝鲜的统一必须在和平民主基础上实现,这才符合朝鲜人民的民族利益和维护远东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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