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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教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339页(412字)

湖南官绅集议号召的驱教斗争。

中法《天津条约》之后,非法潜入内地的法国传教士便以条约为护符,要挟地方官员以宾礼相待,并在衡阳、湘潭等地强占土地建造教堂,支持教民横行乡里,为绅民所患。1862年(同治元年),湖南士绅公议驱逐天主教:“有畀屋居住者,火之;有容留诡寄者,执之;有习其教者,宗族不齿,子弟永远不准应试。”印刷《阖省公檄》遍贴省城内外。衡阳、湘潭等地群众纷起焚毁教堂、学堂、育婴堂及教民房屋。先遍及湖南,继而波及江西,江西官绅又印数万反教檄文散贴通衢。两省官府见绅民反教势如潮涌,不加禁止,慰之为“忠义”。

事件发生后,法驻华使馆代办哥士耆向清政府提出“抗议”,并提出无理要求7款。是时清廷正借助法、英兵力围剿太平天国,对外采取妥协政策,故屈从“照办”,对天主教“暂示羁縻”,指令湖南巡抚毛鸿宾将署衡阳、湘潭知县摘顶,赔修教堂,赔偿书、物等项“损失”1.7万两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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