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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610页(508字)

亦称“海牙国际法庭”,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构,1946年2月在荷兰海牙成立。

《国际法院规约》是联合国宪章的组成部分,联合国的会员国都是规约的当然当事国,非联合国会员国经联合国安理会建议并取得大会同意后也可成为规约的当事国。其职责是:受理各当事国提交的国家之间的诉讼案件,对联合国大会、安理会,以及大会授权的其他机关和专门机关所提交的任何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由15名不同国籍的法官组成,法官由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分别投票选出,任期9年,连选连任。法院设正副院长各1人,由法官中推选产生。

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从事其他任何职业。中国着名法学家倪正于1984年11月在联合国当选为法官,任期9年,将于1994年满任。这是1971年中国恢复在联合国合法席位之后第一次当选国际法院法官,但中国对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持保留态度。1972年9月,中国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对于旧中国政府1946年10月26日所作关于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不予承认。对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中提到由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条款,中国均作出保留。此外,中国也从未与任何国家订立提交国际法院解决争端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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