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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619页(827字)

简称国际奥委会,是综合性的国际体育组织,1894年6月23日由法国人顾拜旦发起在巴黎成立,总部设在瑞士洛桑。

国际奥委会与各国奥委会以及与其他国际体育组织,只是相互承认关系,并无组织上的从属关系。它的主要活动是每4年组织1次奥林匹克运动会。到1979年底,参加国际奥委会的国家和地区共有140个。中国体育组织早在1922年即为国际奥运会承认,参加过1930年第十届、1936年第十一届、1948年第十四届奥运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体育代表团于1952年曾前往赫尔辛基参加第十五届奥运会。1954年5月在雅典举行的国际奥委会第四十九届会议上,承认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在该会的合法地位。

但是,由于国际奥委会某些负责人于1956年坚持邀请台湾单独派运动员参加第十六届奥运会,于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于1956年11月6日宣布,在问题未解决前,中国运动员不能参加该届奥运会。1958年8月19日中国又发表关于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断绝关系的声明,同时宣布退出国际游泳、田径、篮球、举重、射击、摔跤、自行车联合会及亚洲乒乓球联合会。

1979年11月26日,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经过全体委员会的通讯表决,通过决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它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和国歌,设在台北的奥委会的名称为“中国台北奥林匹克委员会”,它不能使用目前使用的歌、旗和会徽。

决议表明,国际奥委会承认中国奥委会是全中国的代表,而中国台北奥委会则是中国的一个地方机构。于是,中国在奥林匹克运动中的合法权利终于得以恢复。中国运动员参加了1984年第二十四届及1988年第二十五届奥运会,并取得良好成绩。

从1983年起,中国国家体育领导人已有9人获得国际奥委会勋章。国际奥委会主席萨兰奇曾多次访问中国,给予中国体育事业很多支持。1990年9月,北京大学授予萨马兰奇名誉教授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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