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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644页(304字)

1963年4月24日在联合国于维也纳召开的领事关系会议上签订,1967年3月19日起生效。

中国也于1979年参加。公约共79条,主要内容是:(1)国家间领事关系要通过协议建立;(2)领馆馆长的等级分为总领事、领事、副领事及领事代理人;(3)领事职务:在接受国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促进本国和驻在国贸易和文化关系的发展;给予本国侨民以及入港、入境的本国船舶、飞机及其人员以协助;办理公证、签证、认证以及民事登记等法律手续;(4)领馆、领馆职业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为执行职务享有接受国给予的方便,如馆舍人身和档案不受侵犯、免役、通讯自由、司法管辖的豁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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