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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644页(386字)

全称《禁止发展、生产、储存细菌(生物)与毒素武器及其损毁公约》,1971年9月28日由英、美、苏等12个国家向第二十六届联大提出公约草案,1972年4月10日供各国签署,1975年3月26日生效。

至1986年为止,已有96个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公约主要内容是:缔约国在任何情况下不生产、不发展、不储存细菌与毒素武器;不协助、不鼓励、不引导他国取得这类武器;在公约的生效后9个月内销毁一切这类武器;缔约国可向安理会控诉其他国家违反公约的行为。中国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4年9月20日通过决议,中国决定加入此公约,并向英、美、法3个条约保存国提交了加入书。鉴于台湾地方当局曾于1972年4月以中国名义加入该公约,并于1973年2月9日予以批准,中国在加入公约时声明,台湾地方当局对公约的签署和批准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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