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自由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2页(496字)
依法通过印刷、照相、复印等方式复制发行书面材料的权利。出版自由是现代法治国家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明确规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着述和出版自由。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1条也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有关剥夺言论出版自由或人民和平集会的权利以及剥夺向政府请愿要求补偿造成损害的权利的法律。马克思曾经指出,没有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宪法肯定了出版自由。联合国颁布的一些重要的人权文件中也规定了对出版自由的保护。出版自由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中得到了体现。中国1954年《宪法》第87条、1982年《宪法》第35条都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出版自由。法律对出版自由的限制性要求有:(1)出版物不得有妨害私人安全、名誉、信用或秘密的记载,违者犯罪;(2)凡报纸记载的涉及私人名誉、信用或安全者,该报对于当事人便负有登载他的答复函件的义务,这种义务便构成当事人的答复权;(3)出版物不得恶意诽谤政府或企图颠覆现政府的存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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