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53页(424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单位违反票据法规,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承办的票据业务的管理法规。犯罪对象是票据。(2)在客观方面,本罪行为人实施了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3)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即本罪行为人既可能是故意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也可能是过失地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必须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其工作人员。中国《刑法》第189条规定,对实施本罪的自然人或单位犯中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实施了本罪行为的单位判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