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88页(230字)
报应刑论的一种,这种理论认为,对犯罪者采取刑罚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德国哲学家黑格尔(Hegel,Geory W.Friedrich,1770-1831)将辩证法中的否定之否定规律运用于对罪和刑关系的考察上,在法律本身找到了正当的根据,从而创造了法律报应论。法律报应论的基本内容是,违法和犯罪是对法律秩序的否定,而国家运用刑罚惩罚犯罪,是为了使否定法律的犯罪得到再次否定,从而使法律秩序得到否定之否定,即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