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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87页(509字)

中国刑法罪名。自然人或者单位,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牌号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的管理制度和武装部队的声誉。侵犯的对象是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车辆牌号等专用标志的行为。部队专用标志,包括武装部队的制式服装、车辆牌号,还包括其他显示部队性质与军人身份、并且只能由部队与军人使用的标记物品。如军旗、军徽、帽徽、肩章、领花等。非法生产、买卖,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经法定许可,擅自生产、买卖,包括伪造和买卖伪造军用标志行为。二是超过规定数量生产、买卖。成立本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的专用标志的数量较大,或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3)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4)本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或者单位。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375条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责任人依照对自然人犯罪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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