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仇可否之争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22页(685字)
中国古代社会中关于法律是否允许复仇的争论。这一争论的最终结果是对复仇在法律上采取一定的限制,不完全禁止。先秦儒家对复仇基本持赞成态度。儒家主张礼治,以孝治国。因为复仇符合礼治所提倡的亲亲、尊尊原则,所以儒家不仅主张法律给予复仇者以特殊的赦免,而且认为对复仇的孝行、义行应给予旌表。法家主张治国“一断于法”,对任何违法言行都不宽贷。所以严禁私斗,对复仇者主张严惩。正统法律思想确立后,礼法开始融合。民间对复仇一般持肯定态度;统治者则对复仇时禁时弛。三国时,魏文帝为稳定社会秩序,明令“敢有私复仇者,皆族之”。但魏明帝时则规定被害者子弟只要在官府备案,就可以追杀仇人,为亲复仇。唐朝陈子昂认为对复仇者应先“正之国法,置之以刑”,杀人者死,对复仇者亦不例外。然后“旌其闾墓,嘉其徽烈”,表彰复仇者的孝义之行。柳宗元作《驳复仇议》对这种主张进行了尖锐的批评。柳宗元认为礼与法用途虽异,但目的相同。因此旌表与诛罚不可并施。对复仇之举,先行诛罚之刑,后又行旌表之礼,会扰乱人们的是非观念:诛杀应旌表的人是“黩刑”,旌表被诛杀的人则是“坏礼”。黩刑坏礼,则会使天下大乱。他反对将礼与法对立起来,而主张区别对待不同的复仇。对确有冤情而被害者,允许其亲属复仇。对确有其罪,死于国法者,亲属不得复仇。明代的丘睿进一步完善了柳宗元的方法。他认为:父兄若被人故杀,被害者报官而官不理,允许被害者亲属为被害者复仇,失职官吏免职。不报官而擅杀,杀之有理者,可免复仇者死罪,处流刑。这种有限制的复仇调和了礼与法的矛盾,一定程度上做到了礼、律两不相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