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25页(203字)
制作作品复制品的权利,着作财产权之一。复制品指用与原版本相同的印刷产生的,或者用同一字模,或者用摄影,包括扩大或缩小,或者用机械的或电子的再录音,或者用化学的复制法或用其他复制原本的技术制成的复本。复制不受份数、方式、复制品流通范围的限制。着作权法规定,该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