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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原则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487页(746字)

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公证原则的确立主要依据公证活动的任务、职能及公证活动的特殊规律。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应遵循以下原则:(1)真实原则。这是公证活动应当遵循的核心准则,要求公证机关和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事项时要查明公证事项是否真实。“真实”,即公证文书中所证明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及各项内容都是客观存在的或曾经发生过的事实,而不是虚假的、伪造的。(2)合法原则。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3)必须公证与自愿公证相结合。必须公证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法律行为,公民、法人应当申请公证,公证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公证。自愿公证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必须采用公证形式,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办理公证。(4)保密原则。公证机关及其公证人员,以及其他受公证处的委托、邀请或因职务需要而接触公证事务的人,对其在公证活动中所知晓的国家秘密或当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负有保密义务。(5)回避原则。公证人员不得承办与自己或自己的近亲属有某种利害关系的公证事项。回避原则同样也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6)直接原则。公证机关办理公证事务必须由公证员亲自接待当事人,亲自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口头陈述,亲自审查公证事项的内容以及其他有关的全部材料,最后作出是否给予证明的决定。(7)本人申请办证与代理人申请办证相结合的原则。(8)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公证书必须使用中文,需要外文的,公证机关可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另行制作外文译本。在少数民族聚居或多民族杂居的地方,公证机关制发的公证文书,发布的布告及其他文件,都应当用当地通用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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