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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战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627页(1085字)

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交战各方在各方领海及公海上从事的军事敌对行为。陆战法规与惯例,可适用于海战的,都适用于海战。由于海军作战方法和手段有其特点,海战存在特殊规则:(1)海战战场。在通常情况下,海战场为交战各方领海及公海。中立国领海不得作为海战场。(2)海战船舰。军舰是海军作战的主要工具。海战中只能使用属于交战国海军编制的船舰攻击敌舰。商船改充军舰具有与军舰相同的地位,但其改装必须在其本国直接监督负责之下、有与本国军舰相同的外部标志、船员受军事纪律约束、指挥官受国家正式任命并列于战斗舰队士官名册之中、遵守战争法规惯例及该船列入军舰名册中。(3)海军攻击。交战一方军舰可攻击敌方的军舰。对于敌方商船,只有在发出信号,命令其接受临检遭拒绝后,方可予以攻击。军舰攻击陆地目标的限制是:禁止轰击未设防的城市、港口、村庄和建筑物。对位于不设防地点内的军事目标可以进行轰击,但必须事先向有关当局发出警告。(4)潜艇作战。潜艇应遵守与军舰相同的规则。潜艇遇商船时,不得立即予以击沉,除非商船在接到警告后拒绝停驶、临检,或被拿捕后不按指定航线行驶。(5)海上封锁。交战各方用军舰阻断敌方海岸与公海之间航道以禁止或限制对敌方的供应。(参见“战时封锁”)(6)水雷使用。禁止敷设没有系缆的自动触发水雷以及离开系缆后仍能为害的水雷;禁止敷设射击不中以后仍有危险性的雷;禁止以断绝贸易通航为目的在敌国沿岸或港口敷设自动触发水雷;使用系缆的自动触发水雷时,应尽力避免威胁海上和平航行的安全。迄今没有全面的海战法国际公约。有关的国际公约及文件主要是:1856年《巴黎海战宣言》、1899年《关于1864年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1904年《关于战时医院船免税的公约》、1907年《关于战争开始时敌国商船地位公约》、《关于商船改装为军舰公约》、《关于敷设自动触发水雷公约》、《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1906年日内瓦公约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关于海战中限制行使捕获权公约》、《关于建立国际捕获法院公约》、《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1909年《伦敦海战法宣言》、1922年《关于在战争中使用潜水艇和有毒气体的条约》、1936年《1930年伦敦条约第四部分关于潜艇作战的规则》、1937年《尼翁协定》、1949年《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80年《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能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附录二《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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