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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法人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00页(826字)

指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履行职责和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机关法人的特点在于:(1)机关法人职责的行政性和管理性。机关法人作为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所赋予的各种权力,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以及社会事务进行管理。在从事此种管理活动时,机关法人与其他个人或组织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于机关法人而言,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是其必须遵循的原则;否则,滥用行政权、管理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国家要承担法律责任。(2)机关法人经费的独立性。机关法人的经费具有双重功能,它是机关法人从事管理活动的物质基础,是机关法人对滥用职权造成他人损害时承担责任的物质保障。原则上讲,机关法人的活动经费是由国家和地方财政拨款的。不允许机关法人向他人摊派、集资或收费而取得其活动经费。(3)机关法人活动范围的非营利性和特定性。机关法人的设立是为了履行国家法律所规定的职责,因此,各个机关法人的具体职权范围并不完全相同,具有特定性。但是,无论是何种性质的机关法人,均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民事活动;否则,背离了机关法人的性质,妨害了公平竞争。仅仅为了行使职权活动的需要,机关法人始能从事必要的民事活动,如购置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此时,机关法人是以平等民事主体的身份从事民事活动,因此,丧失了管理性或行政性的特点。(4)机关法人设立的行政命令性。国家机关设立的依据是宪法、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具体方式由上级机关决定。国家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无需经过专门的核准登记程序。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机关法人多种多样,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机构;国家司法机关,即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国家军事机关,即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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