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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没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07页(468字)

中国古代没收罪犯财产和家口的刑罚。籍指户籍,“籍没”即将一户人口财产全部没收入官。秦汉魏晋南朝皆有此种刑罚。秦简《法律答问》:“‘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收即没收人口和财产。“籍没”之名始于北魏。《北齐书·神武帝本纪》:孝静帝天平元年(634年),“齐神武帝入洛阳,收元士弼杀之,籍没家口。”隋制,盗边粮一升以上皆斩,并籍没其家。《唐律》有“没官”和“还主”之分。凡谋反、大逆者,本人斩,资财、田宅并“没官”。对罪犯之不法所得,如彼此俱罪之赃、犯禁之物,皆“没官”。对因取与不和、取与虽和而与者无罪及乞索诸行为所得之钱物,并“还主”。宋律同。元时,有犯大都酒禁者,籍其家资,散之贫民。明清律略同唐制,惟又有籍没犯人财产充赏捕贼有功人员之法:有能告捕谋反、大逆及谋叛者,将犯人财产全数充赏。清末《大清新刑律》定“没收”为从刑之一,其范围为:违禁私造、私有之物,因犯罪所得之物,供犯罪所用及预备之物。没收之物,以犯人以外无权利者为限。以后民国刑法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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