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42页(635字)
诉讼程序的一种。指法院为迅速审结某些法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或者刑事案件所采用的第一审程序。是对普通审判程序的简化。许多国家的诉讼程序法都规定了这种审判程序,如日本、德国、加拿大、意大利等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典都确立了这一审判程序。在中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有此规定。在民事诉讼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以下刑事案件:(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刑法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均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不受诉讼法关于普通程序各阶段诉讼行为的规定的限制,可以采取简便的审判方式。例如,民事案件的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法院请求解决纠纷,法院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法院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民事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刑事案件应在受理后20日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