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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64页(503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2)行为人在主观方面须有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故意,即明知行贿人有请托国家工作人员办事而给付财物的意图,或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有索取、收受财物之意图而从中充当“掮客”,牵线搭桥。(3)行为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荐、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如推荐介绍沟通关系,撮合权钱交易条件,斡旋协调争议问题,转交贿赂目的物等。介绍贿赂行为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如多次向多人介绍贿赂的;介绍重大贿赂的;介绍贿赂从中获利的;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介绍贿赂的;因介绍贿赂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等。(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具体指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对介绍贿赂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392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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