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主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782页(817字)
国家在经济领域的独立自主权。指一国对本国境内各种自然资源的绝对控制权和处置权、对本国境内一切经济活动的绝对管理权和监督权。国家经济主权的提出和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确立,是第三世界广大发展中国家长期不懈斗争的结果。1952年1月,联合国大会第6届会议通过了第523(Ⅵ)号决议,肯定和承认各国人民享有经济上的自决权。同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7届会议又通过了《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决议》,规定“各国人民自由地利用和开发其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乃是他们主权所固有的一项内容”。此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又在联合国内外进行了长达十年的磋商、谈判,终于在1962年12月联合国第17届会议上通过了第1803(ⅩVⅡ)号决议,即《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各国对本国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然而,发展中国家在经济领域的斗争并未就此结束。1974年5月,联合国大会第6届特别会议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紧接着,同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又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作为一个纲领性的文件,该宪章明确肯定了第三世界国家对经济主权的一贯主张,同时对它作了进一步的具体化,“每个国家对本国的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国家经济主权的具体内容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1)各国对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国家经济主权是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斗争中被提出并不断得到明确和完善的,随着广大第三世界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努力的日益深入,国际经济主权也将不断增添新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