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德勃鲁赫,G.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833页(598字)
【生卒】:1878—1949
【介绍】:
德国法学家,新康德主义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其学术观点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转向自然法学。曾任柯尼斯堡大学、基尔大学和海德堡大学教授。1920年至1924年,出任魏玛共和国议员和内阁司法部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再次在海德堡大学任教。主要着作有《法学导论》(1907年)、《法哲学》(1914年初版,1932年第3版)。拉德勃鲁赫以康德的先验唯物主义哲学为其理论渊源,提出一种相对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制度具有多面性,是由正义、功利和确定性三种观念或原则构成的,它们相互补充又相互冲突,只强调一个原则就必然会损害另一原则。这三项原则内容本身是不确定的。在同一种法律制度中,对这三项原则取向的比重也是无法科学确定的,只能取决于不同政治制度和不同政治信念。从历史上看,专制主义国家将功利作为法的主要原则,自然法时代谋求正义原则,法律实证主义则仅看重法的确定性而不顾法的正义和功利的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他认为,当这三项原则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法的确定性应占优先地位。战后,他修改甚至放弃了相对主义学说,转向自然法,认为法应具有绝对的价值体系,强调正义原则应占优先地位;并认为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律的观点,有利于纳粹政权的暴行。西方法学界普遍认为,他的这一转变标示着他从新康德主义或相对主义转向了自然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