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证据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17页(525字)
以录音设备收录并储存的与案件有关的音响,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一种诉讼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其中的一类,在有些国家已将其作为证据使用。它属于何种证据,理论上主张不一。一种主张它是“非传闻证据”,理由是由录音机录制原始音响具有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是其他证据所不可比拟的,在法庭上重播,以“活的声音”再现,不是证人陈述的传闻,与证人的感知、记忆、表达和陈述有本质差异。另一种主张它是“准传闻证据”,理由是录音人或复制人可能按主观意图录制,录音带上没有签名盖章,在法庭上重播录音不能反询问,只类似传闻证据。收集录音证据通常有公开和秘密两种方式。以秘密方式收集的录音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学者主张不一。录音证据资料必须在认真查实后,方可作为证据使用。查实录音资料时,应当注意查明录音人录音的时间、地点、录制时的情况和收录的声音属于谁,以及复制人删减、编辑原始录音等情况,并要由当事人辨认,确定是自己的声音。同时,还可以运用声纹鉴定确定收录声音是否与要查明的声音同一。但是,录音证据的使用是有节制的,主要是因为使用录音证据代替证人出庭,则交叉询问制度难以得到应用,往往剥夺诉讼当事人质证的权利,有损诉讼程序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