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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54页(1617字)

指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是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本质和规律以及民法理念和精神的集中反映,也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最主要特征。民法基本原则作为一种立法技术在法律上的出现,是晚近的产物。一项规则要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如下条件:其一,该项规范必须具有根本规则的属性。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最为根本的指导思想和立法精神,而没有对某一事项的具体规定。其二,该项规范的效力必须贯穿于整个民法,对民法的一切规则都起着指导作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征:其一,民法基本原则是非规范性规定。民法基本原则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应当如何行为,它是一般性、原则性的规定,本身并不是法律规范。它是立法者对各种民法规范进行高度概括的结果,也是立法技术发达的结果。其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是不确定的。民法基本原则并没有具体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具体的行为模式和结果模式,其使用的语词也是模糊的,如“公平”、“诚实信用”等等。这种模糊的规定只有在具体案件中才能够确定。其三,民法基本原则是衡平性规定。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根本目的,其他具体规范不过是这种目的的具体体现。在通常情况下,民法的具体规定都与民法的基本目的一致,但是,在某些案件中,由于案件本身的特性,适用某一规范处理问题时可能会偏离这些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来处理案件,而不适用民法的具体规定。其四,民法基本原则是强制性规定。民法作为一部授权性法律,对其大部分规范,当事人都可以以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是否选择适用,但是,无论当事人作何种选择,都不能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其原因在于,民法基本原则是立法的根本目的,如果被违背,法律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所以,民法基本原则是强制性规范。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有:(1)作为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基本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和立法准则。民法基本原则也是制定次级民事法律规范的指导方针和立法准则。民事关系的种类繁多,其重要性的程度各不相同,因此,除基本法以外,各国一般都会制定一些民事单行法。在这些民事次级法律中,也必须遵循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价值取向,以与民事基本法保持一致。(2)作为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和司法准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并且是一切民事主体应遵循的行为准则,因为民法的具体规范实际上是从民法的基本原则中推导出来的。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仅应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并且应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在现行法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时,应按照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行事。民事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应无效。民法基本原则既是行为准则,则必然是审判时必须遵循的规则。(3)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民法基本原则也是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依。据。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须对所应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阐明法条的含义,确定其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法院在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时,如有两种相反的含义,则应采用其中符合于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无论采用何种解释方法,其解释结果均不能违反民法基本原则。违反民法基本原则的解释,则非正确的解释。(4)补充法律漏洞的功能。由于社会生活的不断流变,以及立法者的有限理性,任何立法都不可能完全适应现实生活,而法律的修改程序又非常复杂,成本也高,因此,要随时修改法律是不现实的。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之一就是在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流变性之间进行协调的工具。它实际上也是法律授予法院自由裁量权的规定。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从现行法不能获得裁判的依据,说明现行法存在法律漏洞,法院应进行法律漏洞补充。因为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民法立法的根本目的,所以,补充法律漏洞的依据可以是也必须是民法基本原则。同时,学者对民法进行研究和解释时,亦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基础,不得违背民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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