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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045页(659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自然人及其法人、非法人单位冒用他人票据,或者使用、签发虚假的金融票据,借以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构成特征如下:(1)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复杂客体,即金融机关的票据结算管理制度、资信商誉及其他人的财产权利。(2)客观上,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列行为之一:①明知而故意使用虚假的票据。包括伪造、变造以及作废的汇票、本票和支票。②冒用他人的票据。包括以他人为出票人、持票人或收款人的汇票、本票和支票。③签发虚假票据,骗取财物。④虚假记载其出票,骗取财物。(3)本罪在主观上是明知故意犯。(4)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中国《刑法》第194条、第199条、第200条的规定,实施本罪行为,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犯本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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