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119页(187字)
指按照选民居住区域或居住方式来划分代表名额并进行代表选举活动的选举制度。与职业代表制相对称。如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22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