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04页(210字)
又称“商行为”、“商业行为”或“商事法律行为”。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和内容的行为。在法律适用上,商事行为是与一般民事行为相对称的概念。凡属商事行为首先须受商法典、特别商法及商习惯法的支配,只有在这些特别法无规定时,才适用一般民法。商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商事行为是商事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行为。(2)商事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3)商事行为具有持续经营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