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体真实发现主义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71页(288字)
指认定作为审判基础的事实,以发现客观真实为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刑事诉讼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发挥职权主义功能,对证据的调查取舍,不受当事人意思的约束,重在发现实体真实。不采英美当事入主义,允许被告人经罪状认否程序,作有罪答辩的,即可为有罪之判决。不认为被告人的自白与民事诉讼的认诺具有同等效力,不得以被告自白作为有罪判决的惟一根据。是否有罪仍需调查其他必要的证据,佐证被告的自白与事实相符,才能定案。中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是与实体真实发现主义相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