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278页(203字)
指权利人放弃时效利益的单方法律行为。时效利益能否抛弃,依具体情形而不同。在时效完成之前,不得抛弃,法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中国台湾地区“民法”均有规定。时效制度属于强行性制度,当事人不得以法律行为避免其适用。时效完成之后,一般均允许当事人抛弃,通常所谓时效利益抛弃,即指时效完成之后当事人抛弃时效利益的情形。时效利益的抛弃是债权人不接受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