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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公证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05页(596字)

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收养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领养他人子女行为及当事人订立的收养协议是否真实、合法的活动。收养,是依照法定程序,将他人的子女领养为自己的子女,使本来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形成拟制血亲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由于收养是一种变更人际关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或送养人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收养人、送养人等必须亲自提出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证处要重点审查:(1)收养人、送养人和被收养人的身份及行为能力;(2)收养当事人的收养(送养)动机和真实意图;(3)收养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4)收养协议条款是否完备、内容是否合法、文字表达是否准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平等;(5)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抚养能力;(6)年满10周岁的被收养人的意见;(7)提供的材料是否完备无误,是否履行了应履行的法律手续。经审查,当事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收养行为和收养协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依法出具公证书。收养公证的目的在于从法律上确认收养关系的成立,使各方当事人正确地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保护被收养人的利益,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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