梭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71页(690字)
古希腊城邦雅典梭伦执政期间进行立法改革所颁行的法律的总称。梭伦(约公元前640-前558)是雅典最着名的政治家、执政官,也是雅典奴隶制民主制“宪法”的奠基人之一。公元前594年梭伦当选为雅典首席执政官,为了解决平民和贵族间的矛盾,进行了法律改革,制定了许多对雅典社会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被称为梭伦“宪法”。因为这些法律是在阿提卡地区的巴西勒斯神庙的柱廊上,用16块木牌公布的,又被称为《阿提卡法典》。梭伦立法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1)颁布“解负令”。废除公民以人身作抵押的一切债务,禁止人身奴役。(2)颁布了一系列发展社会经济的条例。如“土地最大限度法”、“高利贷限制法”、“禁止奢侈法”等,规定个人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禁止买卖婚姻,统一度量衡,允许土地分割和转让、扩展雅典对外贸易等。(3)颁布了一系列政治制度改革的法律。废除了世袭贵族的政治特权而代之以财产法定资格。把全体公民,按照财产法定资格划分为四个等级:富农、骑士、中农、贫民,分别规定与其等级相应的政治权利。(4)创立新的国家管理机构“四百人议事会”和“陪审法庭”,以限制和削弱贵族会议权力。(5)废止德拉古“用血写成的”法律,仅保留了有关杀人罪的条款。宣布一切有关杀人的案件均由法院审理,禁止血亲复仇。梭伦立法是雅典城邦历史发展中的重要里程碑,在古希腊法律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它对希腊地区其他城邦国家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也有一定影响。但梭伦立法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未能满足广大平民的政治要求,所以梭伦立法后,平民与贵族间的斗争重新开始,并导致了克里斯提尼的立法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