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77页(190字)
由香港总督任命的,有权协助司法机关执法的民间人士。其中,有少数人在政府担任公职,利用业余时间协助司法机关执法的人士称官守太平绅士。他们有权审理基层法院管辖范围内的轻微案件。依据规定,太平绅士有权签发搜查令和逮捕状。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太平绅士开庭审案时,他们享有特别法庭法官的权力,即有权判处6个月监禁,或不超过1,000港元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