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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刑法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85页(633字)

①“普通刑法”的对称,指国家为了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间、特定区域或特定条件的犯罪的刑法。有的西方学者称其为“实质意义上的特别刑法”。可以具体分为时间的特别刑法,如战时特别法;地域的特别刑法,如特定地区戒严法;对人的特别刑法,如军事刑法;对事的特别刑法,如禁酒法令。其共同特征是在适用范围上有特殊的限制。作为“现行刑法典”的对称,指国家为了弥补现行刑法典的不足而颁布的一切刑事法律。它被称为“形式意义上的特别刑法”。实际上是指现行刑法典以外的一切有关犯罪及其刑罚的法律规范,在这种意义上使用的特别刑法的概念,包括前一种含义所指的内容。中国的特别刑法有两种具体的表现形式:一是单行刑法,主要是针对一定时期的某类严重犯罪颁行的。②非刑事法律中的附属刑法规范,直接由行政、经济、民事等法规加以规定。特别刑法因适应特殊情况或因补充普通刑法而制定,在适用范围上不如普通刑法广泛,其效力却优于普通刑法,即在刑法适用上,一般采用“特别刑法优于普通刑法”的原则。即当某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既触犯了特别刑法的有关条款,又触犯了一般刑法的有关规定时,应当适用特别刑法的规定进行刑事追究,而不适用一般刑法。但是,普通刑法总则的一般性原则规定,除特别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仍应适用于特别刑法。特别刑法的表现形式主要为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根据刑法效力及于特定的人或特定的区域之差别,特别刑法又可以分为属人刑法和属地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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