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猎捕证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391页(420字)
国家对申领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发给的准予其进行猎捕的许可证。可以申领许可证的法定情形包括:为进行野生动物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必须猎捕的;为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从野外获取种源的;为承担省级以上科学研究项目或者国家医药生产任务,必须从野外获得国家保护重点动物的;为宣传、普及野生动物知识或者教学、展览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因国事活动的需要,必须从野外获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申请捕捉国家一级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申请捕捉国家二级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证。取得特许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防止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猎捕完成后,还应向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