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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24页(515字)

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除了应当符合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必须符合投资基金法的特殊规定,并经国家投资基金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设立。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主要发起人的经营状况、实收资本符合法律规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达到法定要求;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和营业场所;符合法律和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投资基金,管理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是:按规定运用投资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管理投资基金资产;在法定期间内保持投资基金的会计账册和记录;计算并公告投资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编制投资基金财务报告,经投资基金托管人复核、注册会计师审核后,报政府投资基金管理部门并及时公告;及时足额向投资基金投资人支付投资基金收益;投资基金合同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资产与投资基金的资产之间互相独立,分别管理。同一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必须分别设账,分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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