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伦斯登记制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32页(520字)
又称“登记发证制度”或“地券交付主义”。指经实质审查,用政府所发的凭证确认产权以便利物权移转的物权制度。该制度由澳大利亚托伦斯爵士于1858年创立。采用这一制度的国家主要有澳大利亚、新西兰、英格兰、加拿大、菲律宾、马来西亚以及美国的若干州,中国台湾地区也采用这种制度。该制度在德国登记模式的基础上增加了记载权利状态的地券和证书并交与权利人的规定。托伦斯登记制有以下几个特点:(1)初始登记不强制,但经登记后进入强制状态。托伦斯登记制度不强制一切土地必须申请登记,但是,任何一宗土地一经申请第一次登记后,其土地权利之转移或变更,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2)实质审查主义。登记机关对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可要求经公告程序后,方准予登记。(3)登记有公信力。权利一经登记,国家便提供保障,并且有不可推翻的效力。(4)颁发权利凭证,土地权利人持有权利证书,作为土地登记簿的副本。(5)负有赔偿责任。土地经登记后,有不可推翻的公信力。如果因登记机关错误导致真实权利人受损害,权利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6)人的编成主义。登记簿的编排按登记先后次序编排,与地号无关,地籍图只是辅助登记簿说明之不足。
上一篇:托克维尔,夏尔·阿列克西·德
下一篇:脱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