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495页(222字)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的简称。刑法理论上根据犯罪行为是否终了而划分的犯罪未遂形态的一种类型之一,“实行终了的未遂”的对称。行为人在实施实行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因素的介入,致使行为人未能将其认为实现某种犯罪意图所必要的全部行为实行终了,以致犯罪未得逞。一般而言,未了未遂的危害程度相对于实行终了未遂要轻一些,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量刑时可酌情区别对待,以实现刑罚适用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