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肇事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520页(750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军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武器装备肇事罪的主要特征是:(1)侵犯的客体是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使用与管理制度,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武器装备管理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等由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制定规范武器装备使用与操作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所组成。(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与操作规程,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武器装备是指直接用于杀伤敌人、进行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器材,如枪、炮、弹药、飞机、舰艇、化学武器、核子武器及通讯、侦察、工程、防化武器等等。情节严重是指行为人故意违反武器装备使用与操作规定的行为,如经常故意违反使用规定;或者在使用中严重不负责任,屡教不改;用武器装备寻开心而不听劝止;或者在肇事后推卸责任,甚至嫁祸于人,等等。它包括作为与不作为的方式,如飞行员不听从地面人员的导航、使用枪炮前不按规定进行验枪、验炮等行为。责任事故是指行为人造成了人员伤亡、武器毁损的事故。严重后果是指引起爆炸、火灾、污染,重要武器装备毁损,等等。后果特别严重则是指造成武器装备大规模毁损,造成多人死亡、重伤等。(3)犯罪主体是军人。(4)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与操作的行为可能出于故意,但由此而引起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则出于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虽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心理态度。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436条规定,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